2021年基数申报及书面审查

政策资讯 2021-05-15 11:11:27 1275 次阅读
2021年社保基数申报,已于上月20号开始,和往年一样,先整理关于基数申报的一些注意事项,另外,今年关于书面审查,人社局做了一些调整,调整意味着未知,关于未知就不做太多解读,以免造成误导,如果感兴趣,可以私下交流。希望此文能帮你解决一些疑问,祝各位小伙伴都可以顺利的通过!

基数申报:
一、基数申报时间2021年4月20日至6月20日
     书面审查时间2021年4月29日(或6月1日)至7月31日

二、申报情况
(申报前建议整理--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台账,会更加清晰、快速)

(一)上年度财务列支数
1、职工人数:指用人单位2020年底从业人数(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2020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应与在税务部门申报的工资总额相一致(见注1)。

(二)本期申报
1、缴费人数:指用人单位实际应申报人数(即《花名册》中人数,在录入《花名册》时切勿调整表中各列顺序和添加与申报无关的字符)。《花名册》“备注”栏中显示已离职状态的人员均须填列。
2、年申报缴费基数:指应申报人员申报的2020年度月缴费基数之和乘以12个月。
3、用人单位为职工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与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相一致(见注2)。

(三)本期申报差额
本期申报的年缴费基数与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差异数,即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扣减因素合计+工资总额增加因素合计=本期申报的年缴费基数(年缴费基数总额+扣减因素合计数= 工资总额+增加因素合计数)。

(四)单位缴费水平
1、2020年度月人均申报缴费基数:指用人单位2020年度申报的月人均缴费基数。
2、2021年度月人均申报缴费基数:指用人单位2021年度申报的月人均缴费基数,即本期申报的年缴费基数÷缴费人数÷12。

三、申报数与报表数差额原因
(一)扣减因素
1、2020年减少参保人员人数及工资总额:用人单位2020年减少的参保人员总数及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数。
2、社会保险在原单位人员及其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使用的社会保险在原单位缴纳的人员及其发生的工资总额数。用人单位需提供社会保险关系在原单位的花名册,非我市参保人员须提供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2020年参保缴费证明,超过纳税起征收入的,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3、聘用退休人员及其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使用的已退休人员总数及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数。用人单位须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及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超过纳税起征收入的)等。
4、劳务派遣(代理)人员:指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委托代理人员总数及其发放的工资总额数。用人单位委托本市中介机构使用劳务派遣(代理)人员的需提供《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与用工单位工资确认表》(此表由中介机构填报并经用人单位确认)。(中介机构在外地参保的,须附代发工资或劳务结算凭证和协议,以及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参保证明。
5、实习人员:指用人单位使用的实习生等不属于本单位参保对象的人员及其发放的工资总额数,使用实习人员的,用人单位须提供实习协议、学生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填列不属于上述六项需扣减的因素,指未纳入本期应申报人员,即用人单位2020年度为其发放工资但未参保(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短未参保或者该参保未参保),在2021年申报缴费基数前已补办理参保手续的人数和工资总额,有此项因素的须另附文字说明。
(出现在扣减因素的人员肯定不出现在花名册中)

(二)增加因素
   1、2020年度新增参保人员:指在2020年新进单位参保且未支付满12个月工资的人员(不含2020年1月份进单位且领取工资人员;当年新增参保人员后又在当年离开,不需作为2020年新增人员,可在2020年减少参保人员中填列(包括工资总额)。
2020年度新增参保人员工资总额:按2020年度新增参保人员应申报的2020年度月缴费基数乘以其未发工资的月份计算。例如某职工2020年5月到单位参保,其2020年6-12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即申报的2020年度月缴费基数为4000元,则2020年度新增参保人员工资总额应为其1-5月份差缺的工资总额20000元(即4000×5=20000)。
2、挂靠本单位参保人员:指在本单位参保缴费但本单位不发放工资的人员,工资总额按其申报的年缴费基数确定。
3、其他:其他需要调增的事项。
(出现在增加因素的人员肯定是花名册中未拿满全年工资人员)
 
注:
注1:单位工资总额的确定: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在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等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工资总额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补贴+其他
工资总额申报的原则: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与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审报告)申报的工资总额一致
注2:职工缴费基数的确定:按照职工上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及实际发放工资月数,确定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基数。

特殊人员缴费基数确定:
1、新招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工资。如当月工资不足月,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按标准工作日21.75换算成足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2、1-6月新招职工:7月后的缴费基数可按1-6月份的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依据(宁劳社险[2008]6号)文件规定。
3、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职工:应按照不低于我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4、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工资基数;次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进行调整。
5、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6、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在省社保中心参加养老保险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基数的确定:是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作为缴费标准。

书面审查:
    今年书面审查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部署,两种申报方式:
    第一种(主要方式),从4月29日起,用人单位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http://www.jshrss.gov.cn)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模块,按照2020年度省平台书面审查填报说明(附件1)自行申报年度劳动用工信息,参加年度书面审查。访问方式有:1.依次点击“政务服务”—“单位办事”—“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2.依次点击“网上办事服务大厅” —“单位办事”—“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参加申报的用人单位应首先完成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的账号注册,用人单位也可通过江苏智慧人社APP扫码登录申报或者江苏省政务服务网跳转登录申报。

     第二种(综合考虑),自6月1日起用人单位可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www.njhrss.gov.cn)劳动保障监察模块按照网上操作流程填写《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参加书面审查。

     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申报参加书面审查是今年申报的主要方式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工作部署,明年书面审查工作将全部通过江苏省人社一体平台开展,各用人单位应及时做好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的账号注册工书面审查反映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情况,需按时如实填报,逾期未填报或虚假填报的,将列入“双随机、一公开”劳动保障执法重点检查对象,实施专项执法检查,且书面审查结果将与企业劳动保障信用等级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