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待售资产的会计处理。以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为例,会计处理如下:
1.将固定资产账面余值转为持有待售资产:
借:持有待售资产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
2、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能够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持有待售固定资产发生减值,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
3、持有待售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贷:持有待售资产
资产处置损益(或借方) 持有待售资产不计提折旧。从业务角度来说,持有待售的资产因为预计一年内出售,所以划分为流动性资产,类似于存货,流动性资产是不用计提折旧的。同时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非出售)流入,所以,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二、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固定资产转为持有待售资产,虽然会计上不再计提折旧,但在企业所得税上仍需折旧,折旧仍然按照转为“持有待售资产”之前的计税基础计算折旧税前扣除。由此导致税会差异,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因此,持有待售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应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处置固定资产时,因为处置收益是按照处置收入扣除持有待售资产原值扣除、减值准备之后确认资产处置收益,而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当按照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计税基础确认资产处理利得或损失,之间的差额相应应当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