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项目管理要点
• 高新认定时需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的相关规定;
• 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需注意享受优惠期间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否则,税务机关将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 资格有效期内,做好相关事项的报送及资料留存备查管理工作;如果相关资料的报送工作不到位,则高新技术的认定可能被取消。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剖析与关键点控制
• 注册成立年限要求:《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 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 主要产品(服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 科技人员占比: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1. 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 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临时聘用人员不包含劳务派遣人员;
3. 统计方法: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产品(服务)收入+技术性收入。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技术性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
1. 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总收入应为税法口径的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后的收入一致,包括视同销售收入、汇兑收益等;
2. 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3. 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 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案例说明】下面表格中,高新产品技术收入=80;
总收入(90)=收入总额(100)-不征税收入(10)
因此:高新收入占总收入的89%(80÷90)

• 研发费用占比的计算: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同时,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1.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需要填报本年度和前两个年度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和销售(营业)收入的合计金额,并将两个合计金额的比例填入第30行“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
① 企业所得税进行年度申报时,申报的是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三年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近三年汇总滚动计算,并不计算每年的比例;
② 最近一年不是申报当年、而是前一年;比如2022年申报的,最近一年是指2021年;
③ 高新认定是按照研发费用归集口径归集的,与资本化和费用化无关;但按照税法规定加计扣除要考虑资本化和费用化问题,资本化的摊销时才能加计扣除;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 195号)第三条的规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均不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因此,在计算研发费用占比的时候,销售收入不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案例说明】A企业2019-2021年三年研发费用占比如下图:根据上述的研发费用占比的表格可以看出,2021年是否能享受优惠,要看2020年的销售收入在哪个档次,2020年是2.3亿,在第三个档次,即超过2亿,应不低于3%,2020年的研发费用占比是3.73%,因此2021年度可以享受高新企业的税收优惠。

三、研发费用归集管理
• 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及五险一金(不含福利费),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 直接投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1.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 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 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 其他费用:研发加计扣除口径的其他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高新申报口径的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1-7)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高新技术企业后续管理
•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期间是否需要符合认定条件:
1. 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六条中所称“认定条件”是较为宽泛的概念, 既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条件,也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期间的条件;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3.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并不代表企业不一定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15%低税率优惠。
• 高新技术企业复核:
【案例说明】某企业2019年10月6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2019年起,2020年、2021年,三年可以申报享受15%税收优惠;
- 假设对2019年度开展复核,复核不通过被取消,则2019、2020、2021年度不能享受,2019、2020、2021年度已享优惠应追缴;
- 假设对2020年度开展复核,复核不通过被取消,则2020、2021年度不能享受,2020、2021年度已享优惠应追缴;
- 假设对2021年度开展复核,复核不通过被取消,则2021年度不能享受。
【探讨】
问: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不符合高新认定条件,主动在不符合条件当年不享受高新优惠,补缴企业所得税。在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是否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后取消其高新资格?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发现其不符合高新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因此,对于当年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主动补缴税款未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税务机关不需再提请复核。
五、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原因
•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 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 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1.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2.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案例说明1】
• 某企业更名后,且有重大事项变更,被认定为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要求,被取消高新企业资质;
•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由认定机构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 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重大变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在本地区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认定机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有异议的或有重大变化的(无论名称变更与否),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案例说明2】
• 江苏**材料科技公司于2016年更名并提交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专家评审,该企业不符合高企更名的有关条件,因此自2016年度起取消公司的高企资格;
• 2016年期间,该企业不仅变更了公司名称,还变更了经营范围;由原经营范围:丙纶无纺布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变更为:改性非织造材料及制品、纳米材料、功能性纤维及复合材料、无纺布及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 企业只是按照“简单更名”准备了材料,而省科技厅认为:其系“复杂变名” ,原因在于经营范围发生了变化。
• “复杂变名”所需材料与“简单更名”差异较大,直接导致了公司未能通过重新认定。
【案例说明3】
某企业因发生严重环境违法和环保行政处罚,江苏皇马农化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案例说明4】
某企业被举报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申报材料在研发费用、研发人员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被取消高企资质。
【提醒】
1.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 属于公众公司的需要公告。如上市公司需要公告高企资格被取消原因;
3. 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