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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税收 2022-10-17 11:18:43 681 次阅读

Q6:企业所得税的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确认和计算?(企业所得税) 适用行业普适 疑难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股权转让所得以转让收入扣除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的成本计算确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国家税务总局2010 年2 月22日 法规全文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76605/content.html

Q7:外籍个人为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个人所得税)问:外籍个人专家在境外为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我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适用行业普适 疑难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3 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因此,外籍个人专家在境外为境内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境内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时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018 年8 月31日返回目录第 11 页 共 15 页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 号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 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 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 年1 月17日 法规全文 1.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21603682/content.html 2.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43070/content.html

Q8: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是否缴纳房产税?(房产税) 适用行业 E 建筑业 疑难回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依据上述规定,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即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 号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1986 年9 月25日 法规全文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6/c1443/content.html 返回目录第 13 页 共 15 页 Q9:若未签订合同应以发票金额还是要货单金额计算印花税?(印花税)问:我公司在实际的业务过程中,没有签订合同,是以发票金额还是要货单金额计算印花税? 适用行业普适 疑难回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因此,应依据要货单金额计算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2 号二、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 法规全文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7/c5176914/content.html

Q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与开发项目有关的业务招待费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土地增值税) 适用行业 K 房地产业 疑难回复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 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 10%以内计算扣除。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与开发项目有关的业务招待费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上述规定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 号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 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 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1995 年1 月27日  法规全文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9/c1441/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