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难当,四季度该干啥?

会计税收 2017-10-16 19:31:46 337 次阅读

导语

      

       四季度会计涉税申报工作,可以说是每年企业财务工作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期,财务人员按照税务机关验证要求清理全年账务涉税业务问题的关键阶段,最重要的它也是为企业规避后期税收风险纠正问题的一个最好的时机。

     2017年四季度财务首要的工作应该将重点放在尽快清理以下法律责任追究风险比较大的问题。规避风险清理问题看谁跑得快!



 


抵税票据的清理

    税务机关测试纳税人是否有逃逸税收的一个最重要的环节,就是首先对企业经营活动中资金流向内部和外部两大环节所提供的凭据进行查验。


 即: 如果企业资金流向外部:

      必须取得合法、真实、有效的票据,作为抵税的依据。

增值税抵扣基本要求: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抵扣必须是依据增值税进项抵扣的专用发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本要求:

第一个环节资金流向外部

    1、 如果是纳税人之间发生的业务交易,就必须取得合法的应税票据(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往来者之间双方都是纳税人,所以称之为应税票据);

   2、如果是与政府相关部门发生的业务必须取得政府票据或收据;

    3、如果是与特殊行业发生业务(例如:医院、学校、邮政、民航等)必须取得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备案的自印票据;

   4、 如果是发生法律纠纷诉讼行为,必须取得法律文书;

  5、  如果发生境外业务,必须取得真实的业务证明资料(例如:工程项目应该提供立项书、业务洽谈应该提供相关的邀请函。

   .........

第二个环节,金流向内部

   这种情况大多反映在支付任职受雇员工的工资及补贴等。为此,支付的费用必须制作真实符合会计原则和税法要求的内部凭据,区别如下:

A、发放货币资金类:支付任职受雇员工的工资薪金、补贴、加班工资等费用必须提供工资表或者相关的发放补贴经过本人签字工资表或者明细单。

B、报销费用类:给任职受雇员工采取报销形式支付的交通费、电话费、汽油费、差旅费等超过标准的补贴、职工食堂购物料等,必须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票据、

 

     这个环节注意清理的主要重点就是取得外部的票据。必须把握仅限于发生真实业务交易为前提而取得票据。

     另一方面需要重点注意的就是虚开发票行为,应该尽快进行税收调整,以此减少法律对当事人责任的追究,有人说把虚开的发票烧了或者故意丢了,税务机关就查不到了,这是一种悖论,万万不可取。


把握清理虚开发票的三种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注意:证明无论是增值税的进项抵扣还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票据真实性,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如果发生大额的费用支出,在提供发票的前提下,必须附有相应的合同进行印证票据的真实性。

年终收入的清理

    四季度在制作会计年报和纳税申报时,应该重点注意,收入环节不要出现大幅度的增加,这样会给税务机关造成纳税人年度期间增值税有人为的递延收入的疑点。

      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分析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数字,就是损益表中的“收入”了。我在【玩转稽查】和直播课中不止一次的讲过,企业会计报表中的每一个数字都不会是独立存在的,每个数字无论是在产生过程还是在活动过程中,之间都会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下发生着变化。

例如:银行存款科目数字减少,那么这个数字的变化就一定引起其它数字的产生,如:购买机器设备,就会引起固定资产科目数字的变化。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就会引起应付工资科目数字的变化。如果银行存款数字始终处于是静态不运动的,那么该数字除了引起利息收入的变化,就不会引起其它数字的产生,也会不存在投入与产出延伸分析。这种数字之间连带关系分析原理及方法,已经成为税务机关日常管理监控的手极为简便的手段。现在纳税人做假账将会产生极大的风险。


     由于纳税人收入的真实性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的足额入库,特别是收入数字变化存在着双重性。该数字既涉及到流转税又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所以税务机关对该数字真实性验证分析并不是仅仅停留在对库存的查验。更多应用的是上面我们讲过数字之间“关联性”的测试分析,也就如同我在【玩转稽查】中讲过的“投入与产出”的因果分析原理。

    特别是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通过法律手段将过去税务稽查验证收入“四点一线的”措施提升到了法律的要求。

即:增值税进项抵扣条件除了是一般纳税人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就是纳税人之间的业务活动必须向税务机关证明业务交易三流合一。

     收入清理环节还要注意的另一个重要环节,以合同内容查验是否有影响收入和违背收入确认的税收原则,在这一点上,一定要注意税务机关验证的两大环节:

一是:纳税人销售价格是否公允(查验方法即:通过税收管理系统调取行业成本率、费用率、毛利率、利润率进行测试比对)。这种比对一般来讲都必须是在可比的同行业、同时间、同地区等为前提的。这也是企业所得税四季度核算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之所以用这四率进行比对收入是否有疑点的关键,就是如果纳税人销售收入价格不公允,而成本费用采取公允进行税前扣除了,那就必然会造成利润率与同行业比对的异常。      还有就是确定纳税义务的时间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确定,人为的将收入进行递延,那就会因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收入与成本费用由于时间的误差造成利润的异常。

   

年终成本费用的清理

    四季度会计核算中对企业所得税影响最大的环节,除了我们前面所述的收入以外,就应属于成本费用核算扣除的真实性了。但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环节,由于行业的不同,所以按照会计原则在计算内容上也是有一定的区别,例如:


生产制造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
  

 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

商业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

服务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是: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也就是说,无论是什么行业的企业,最终都必须按照税法计算的内容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以此计算企业所得税。涉及到与税法不一致的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而且大家也看到,无论是如何计算,成本费用在扣除内容环节占得比重大于其它扣除的内容。


  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成本与费用涉税问题清理的重点应该放在成本率和费用率上。另一个重要清理的环节就是几项内容的比对以及数字的关联分析。


第一点:与我前面所述的发票开具的内容以及金额进行比对,尤其是真实性的比对,对于有人为故意依据假发票加大成本和费用扣除的,就要尽快清理。这一点税务机关查验分析的原理一般是:


  财务成本相关科目比对资金流动周期\资产使用率(主要是设备)\劳动力(员工人数)\材料\产值等相关数字进行链条式“关联性分析。例如:会计科目银行存款数额减少,如果资金流向采购,那么一般来讲库存材料,产成品\销售收入等就应该出现连带的增加。否则如果之间出现逆差,那就很容易产生税务机关分析中的疑点。


 

第二点:与前面我所述的销售收入额度进行比对,这个环节主要是测试行业的成本率,如果被测试企业行业成本高于同行业成本率,那一般税务疑点分析为:该企业有虚开发票或者以虚假发票人为加大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额度,为此,税务机关就会延伸检查涉及到的关联数字,如果查验后,成本费用均属于真实的,那么疑点追查就会延伸到收入环节,分析认为收入核算不真实,或者价格不公允,另一方面也可能出现当期收入与成本不配比,即:销售收入申报了80%,但是却配比了100的成本和费用。所以这个环节在四季度核算中一定要注意清理和调整。否则造成后期法律责任追究,会计做为账务的编辑和记录人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四季度财务核算几个问题比对处理

1、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退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企业将外购的设备投资其他企业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3、用工企业向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的被派遣员工的工资,能否作为三费的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企业给离退休人员每月发放固定金额的补贴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规定:“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若所述固定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建安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后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因此,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其他情况下应当在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6、纳税人销售商品同时附送抵用券(当天不可使用),开具发票时是否应包含抵用券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纳税人应按销售货物以取得的价款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赠送的抵用券部分属于预付凭证,不需要开具发票。

 (以上问题还要结合等地主管税务记挂结合所属地制定的政策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