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变化看点

政策资讯 2016-08-04 08:44:56 694 次阅读

日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修订完善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新的《工作指引》修改、完善了2008年版的相关规定,放宽了基础认定条件,加大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同时,强化了评价性指标,降低数量标准评价指标的比重,提现了高新导向的原则;优化了认定管理流程,加强后续监管,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此外,将税务师事务所纳入出具专项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范围,增加了企业的选择自由。

、认定条件——八大认定标准

根据新的工作指引,我们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依然可以分为必要性条件和评价性条件。必要性条件,即有任一条件不满足即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年限。细化了年限的具体标准。

(二)知识产权。

一票否决权——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两级分类制——考虑Ⅰ、Ⅱ级不同知识产权的创新性要求不同、授权审批严格程度不同等因素。

强调核心性——知识产权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强调排他性——不再承认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取的知识产权;多个权属人拥有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弱化时效性——取消了旧版“近三年内取得”的要求,时效性限制弱化,从时效性限制改为次数限制,Ⅱ类知识产权,仅限使用一次。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核心技术的领域要求。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亦作了相应修订:一是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如“智慧城市服务支撑技术”等。二是增加相关领域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三是增强内容的规范性和技术特点。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同期总收入不低于60%。

对总收入进行了界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同时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相衔接。同时,新《管理办法》中明确仅要求近一年收入占比,条件放宽。

(五)企业科技人员占比。

旧版要求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新版《管理办法》仅要求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配套《工作指引》取消了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区分,取消了对科技人员学历限制,细化明确了科技人员和职工总数的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

(六)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要求更加细化

1、新版《工作指引》明确了科技人员的“五险一金”可以扣除,在扣除的职工薪酬费用内容方面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保持一致。

2、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与《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不同的是,后者规定,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相同的是,费用内容中均不包括交际应酬费。

3. 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保持一致性,新增了“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和“其他费用”的列示。

4、鉴于《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中涉及了各种关于时间范畴的表述,容易引起歧义,新版《工作指引》将其明确为:“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据此我们将《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部分款项重新表述为: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工商注册满365天以上;

(2)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该年度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既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也可以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

(七)“70+”标准的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但评价依据强化评价定指标数量指标分数占比降低。

(八)新增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即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要求

四大评价指标评价企业创新能力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

(一)知识产权评价指标增加定性评估。

与旧版工作指引相比,对知识产权评判的标准不再唯数量论,而是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增加了对知识产权技术先进程度、其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获得方式等定性指标的考核,而数量评分仅占8分。此外,还新增了加分项,对于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可酌情加1-2分。

(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评价指标:数量要求提高,增加定性评判。

同知识产权评价一样,对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也不再以转化项目数量为唯一标准,增加了转化能力强弱的评价维度。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

同时,新《工作指引》将科技成果转化年平均数由原来的4项提高到了5项,数据要求提高。

(三)技术创新组织管理水平评价更多维度

该项指标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更名为“技术创新组织管理水平”,评价内容更加多样、细化,使得企业的科研相关组织管理情况多维度地呈现出来,对高新技术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创新和管理方面的要求。此外,明确规定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作为考核内容。

(四)企业成长性评价指标:取消总资产增长率,新增净资产增长率。

该项指标明确由财务专家进行评价,增加了净资产增长率的考核,同时删除了对总资产增长率的考核。

程序性事项变化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性事项,关注以下几点:

1. 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不再设有复审环节,改为重新申请认定。

2. 申请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新增“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 缩短公示时间,审查认定的公示时间由15个工作日减少至10个工作日。

4. 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报告义务: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5. 新增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搬迁时,高新资格的延续问题的有关管理办法。

6.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以前年度被处以“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的,其2016年1月1日后,只要符合高新新政的要求,就可以再次申请认定。

7、享受税务优惠的程序问题。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按照税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税收优惠。我国已取消了所有涉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行政审批,所以这个手续实质上是备案制。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补税时不存在滞纳金问题。

四、监督管理

新版《工作指引》中也未对此作专门规定。第五条第(三)项中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税务、审计等部门在检查时如果发现企业申报资料做假,则企业非但要补交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还会面临被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罚、加收滞纳金的问题。但是,如果申报资料真实、合规,只是三年有效期内,其研发指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下滑,则又如何处理呢?《认定办法》中只是要求企业应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未说明有效期三年中的每一年,企业的各项相关指标是否必须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新版《工作指引》第五部分中规定:属于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除(五)款外)、第十七条(注:企业一发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第十八条(注:企业整体迁移等)和第十九条情况(企业严重做假;重大偷骗税;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属于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产生异议的,应以问题所属年度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规定进行复核。这一规定间接说明了在三年有效期内,企业第一年度或向前滚动的累计三年,各项指标和行为仍须符合认定条件中的硬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