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总览

模块一: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最新政策
 
一、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最新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二、政策要点
要点1:即使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2年第四季度期间内某一天到期,但仍属于2022年第四季度期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购置符合条件的设备,可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要点2:注意允许100%加计扣除的前提是企业选择了当年一次性全额扣除。如果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购买了多套设备,可部分设备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按100%加计扣除政策,其余设备选择实行正常折旧,其折旧部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要点3: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以从以下两种方式中自行选择:
(1)可由企业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2)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案例】甲公司2022年全年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第四季度发生20万元。甲公司非负面清单行业,非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解析:
如果企业选择第一种方法:2022年1-9月按75%加计扣除,可以加计扣除80×75%=60万元;2022年10-12月按100%加计扣除,可以加计扣除20×100%=20万元;全年总共扣除研发费用100+60+20=180万元。
如果企业选择第二种方法:2022年1-9月按75%加计扣除,可以加计扣除80×75%=60万元;2022年10-12月按100%加计扣除,可以加计扣除100×1/4×100%=25万元;全年总共扣除研发费用100+60+25=185万元。
 
 
模块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铂略注: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是企业的整体优惠而不是项目优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剖析与关键点控制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模块三: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一、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相关规定
•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铂略注:按“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合并后未弥补完亏损是否可以结转?
【案例】2020年1月1日,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合并时,B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2000万元,2016年200万元的亏损尚未弥补完。B企业2017-2019年为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
解析: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计算出A企业承继B企业每年可弥补亏损限额=2000万元×4%=80万元。
由于B企业2017-2019年为高新技术企业,则2016年的亏损可在10个年度进行弥补,即2020年弥补80万元,2021年弥补80万元,2022年弥补40万元。
铂略注: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模块四: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某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处理案例看免税操作要点
1. 技术转让的范围
(1)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2) 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3)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 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口径是如何规定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案例】某市税务局稽查局对A居民企业进行检查发现,A企业于2020年度发生技术转让,取得转让收入800万,其中转让成本为400万,此外,因发生技术转让产生技术转让费为50万并计入管理费用--技术转让费科目,于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技术转让所得400万(800-400)作为免税收入申报。
解析:
该企业在会计上技术转让费计入管理费用,A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为800万元,技术转让成本为400万元,发生技术转让费50万元,其技术转让所得为350万元(800-400-50)享受免税待遇,而不是400万元享受转让所得税免税待遇,不能将计入管理费用的50万元技术转让费进行税前扣除,减少应税项目所得。
 
 
模块五、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增值税
 
一、从利用技术转让免税政策避税案引发的思考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案例】 甲、乙双方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在甲方的工厂对生产和质量改善、信息系统方案等工作;就新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人培训等工作,均向甲方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40万美元。乙方向甲方开具技术服务费发票。甲方向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申领了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根据规定,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已取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既然已经得到权威部门的认定,且资料齐全,那么,该技术服务费应免征增值税。
解析:
 甲乙双方签订的是技术服务合同,而不是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而且该技术服务费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并不相关,技术服务费与技术转让(或开发)费也没有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不应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备案资料:有关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
 
 
模块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二、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适用行业分析——行业“负面清单”
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三、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适用企业分析——企业“负面清单”
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规定,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如下:
1. 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项目“负面清单”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铂略注:财税〔2015〕119号规定,当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产生争议时,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文件强调研发活动是“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个别企业将产品的常规升级或简单集成判断为研发活动,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五、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七大误区
1. 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不是负面清单即可)
2. 小微企业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同时享受)
3. 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不是负面清单即可)
4. 未形成“成果”研究开发费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当期扣除)
5. 高新技术企业不可同时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种优惠;(可同时享受)
6. 研发人员中的残疾人工资费用不能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政策;(可同时享受)
7. 不能同时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同时享受)
 
 
模块七、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施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利用优惠政策,叠加套取多重退税风险案例
【案例】2018年5月成立的A软件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即征即退政策条件,2022年4月销售1000万元自产软件给B机械制造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130万元,进项税额50万元,缴纳增值税80万元。
A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在当期申请办理了50万元(80-1000×3%)的退税。下游B企业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当期无销项税额,在抵扣130万元进项税额后申报留抵退税130万元。
解析:
A、B两家企业共计办理退税180万元,而实际入库税款只有80万元。如果A企业在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同时,还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下游B企业申报留抵退税的虚假成分会水涨船高,涉税风险更大。
 
 
模块八、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
 
一、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不能叠加享受
 
 
 
【总局网站问答】请问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叠加其他减低税率的优惠政策 同时享受吗?例如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等。
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不能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与技术转让所得减半优惠不能叠加享受
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第87条、第88条和第90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取得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是按照法定税率25%计算所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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